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甘肃省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甘肃省机构改革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
深化机构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坚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
深化机构改革,要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统筹各层级、各领域改革,省市县主要机构设置同中央保持基本对应。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作出的“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 聚焦打赢脱贫攻坚战、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崛起发展、加快丝绸之路经济带黄金通道建设、构筑国家西部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等中心工作,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促进各方面改革有机衔接、协调联动,发挥改革整体效应,为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深化机构改革,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省委负总责,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
二、调整优化省级党政机构和职能
(一)对应党中央和国务院机构改革,调整优化相应机构和职能。
1.建立健全和优化省委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
(1)组建省监察委员会。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将省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的职责,以及省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整合,组建省监察委员会,同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不再保留省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
(2)将省委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改为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作为省委议事协调机构。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
(3)组建省委审计委员会,作为省委议事协调机构。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审计厅。
(4)将省委全面深化改革 领导小组改为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作为省委议事协调机构。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委政策研究室。
(5)将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改为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省委议事协调机构。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为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作为省委工作机关。
(6)将省委财经领导小组改为省委财经委员会,作为省委议事协调机构。省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委政策研究室。
(7)将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改为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作为省委议事协调机构。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合署办公。
(8)组建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为省委议事协调机构。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省教育厅,由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与省教育厅合署办公。
2.加强省委职能部门的统一归口协调管理职能
(1)省委组织部统一管理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调整优化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体制,将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改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省委议事协调机构。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常工作,作为省委工作机关,归口省委组织部管理。
(2)省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将省公务员局并入省委组织部,对外保留省公务员局牌子。
不再保留单设的省公务员局。
(3)省委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和电影工作。将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职责划入省委宣传部,省委宣传部对外加挂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牌子。
(4)省委统战部统一领导民族工作。将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归口省委统战部领导,仍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5)省委统战部统一管理宗教工作。将省宗教事务局并入省委统战部,省委统战部对外保留省宗教事务局牌子。
不再保留单设的省宗教事务局。
(6)省委统战部统一管理侨务工作。将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的侨务管理职责划入省委统战部,省委统战部对外保留省政府侨务办公室牌子。
将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的海外华人华侨社团联谊职责划归省侨联行使。
3.新组建和优化职责的机构
(1)组建省自然资源厅。将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省水利厅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省农牧厅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省林业厅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省自然资源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不再保留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2)组建省生态环境厅。将省环境保护厅的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省水利厅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省农牧厅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等整合,组建省生态环境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保留省核安全局牌子。
不再保留省环境保护厅。
(3)组建省农业农村厅。将省农牧厅的职责,以及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的有关“三农”工作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农业投资项目、省财政厅和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国土资源厅的农田整治项目、省水利厅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省农业农村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将省农牧厅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将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的有关脱贫攻坚帮扶工作职责划入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不再保留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省农牧厅、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4)组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将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省文化和旅游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不再保留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5)组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以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加挂省中医药管理局牌子。保留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
不再保留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6)组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将省民政厅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以及军队有关职责整合,组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7)组建省应急管理厅。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省公安厅的消防管理职责,省民政厅的救灾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防治、省水利厅的水旱灾害防治、省农牧厅的草原防火、省林业厅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减灾委员会、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等整合,组建省应急管理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不再保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重新组建省司法厅。将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省司法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不再保留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9)优化省审计厅职责。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省财政厅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的职责等划入省审计厅。
不再保留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
(10)组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价格垄断行为查处职责,省商务厅的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职责,省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加挂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知识产权局牌子。
组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部门管理机构。
不再保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单设的省知识产权局。
(11)组建省医疗保障局。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省民政厅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省医疗保障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机构规格为副厅级。
(12)组建省林业和草原局。将省林业厅的职责,以及省农牧厅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省林业和草原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领导和管理,加挂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大熊猫祁连山国家公园甘肃省管理局牌子。
不再保留省林业厅。
(13)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按照中央有关部署,配合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委和省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不再保留省地方税务局。
4.其他不再设立的机构
(1)不再设立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省委政法委员会承担。
(2)将省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省委政法委员会、省公安厅承担。
(二)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基本对应的其他机构和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
1.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基本对应的其他机构
省委办公厅、省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省信访局、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省委工作机关;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省政府工作部门。其中:
(1)优化省委办公厅的职责。将省档案局(省档案馆)的行政职能划入省委办公厅,省委办公厅对外加挂省档案局牌子。省档案馆作为省委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
不再保留与省档案馆合并设立的省档案局。
(2)重新组建省科学技术厅。将省科学技术厅的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外国专家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省科学技术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加挂省外国专家局牌子。
(3)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改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4)组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职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职责,省商务厅的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职责等整合,组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不再保留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
省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省委老干部局、省委机要和保密局作为省委工作机关;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省委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省政府研究室、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省政府工作部门;省政府参事室、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监狱管理局、省畜牧兽医局、省文物局作为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其中:
(1)组建省委国家安全委员会,作为省委议事协调机构。省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省委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作为省委工作机关。
(2)重新组建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将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国防科技工业有关职责,省交通运输厅的交通战备职责等整合,重新组建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为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作为省委工作机关,对外加挂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牌子。
(3)省委老干部工作局改为省委老干部局,由省委组织部管理的机关调整为省委工作机关,归口省委组织部管理。
(4)组建省委机要和保密局。将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省委机要局的职责整合,组建省委机要和保密局,作为省委工作机关,归口省委办公厅管理。省委机要和保密局对外加挂省国家保密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牌子。
不再保留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省委机要局。
(5)组建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省委宣传部管理的机关。
(6)组建省广播电视局。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播电视管理职责的基础上组建省广播电视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不再保留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7)重新组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职责,以及相关部门的接待服务职责,省级机关各自承担的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服务职责等整合, 重新组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8)组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省粮食局的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实施战略物资收储、轮换、管理和省级粮食、物资储备计划管理等职责,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的相关物资储备职责等整合,组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作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部门管理机构。
不再保留省粮食局。
(9)组建省畜牧兽医局。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省兽医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行政管理职责,以及省农牧厅的畜牧管理职责整合,组建省畜牧兽医局,作为省农业农村厅的部门管理机构。
机构改革后,共设置党政机构60个。党委机构18个,其中,纪检监察机关1个,工作机关15个,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规格为副厅级)2个。政府机构42个,其中,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4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1个(副厅级机构1个), 部门管理机构(规格为副厅级)6个。
三、统筹推进其他各项改革
(一)深化省人大、政协机构改革和群团组织改革
1.深化省人大机构改革
发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人大对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等的监督职能,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职能作用。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预算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相关职责整合,组建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作为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2.深化省政协机构改革
推进人民政协履职能力建设,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优化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将省政协文史资料和学习委员会更名为省政协文化文史资料和学习委员会;省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更名为省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
3.深化群团组织改革
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群团工作的制度,推动群团组织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促进党政机构同群团组织功能有机衔接,支持和鼓励群团组织承接适合其承接的公共职能,增强群团组织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群众功能,更好发挥群团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精神,继续做好各级编办管理机构编制的群团组织改革工作。
(二)深化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
组建新的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作为省委直属事业单位。
组建省广播电视总台。在省广播电影电视总台基础上组建省广播电视总台,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管理调整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厅级,归口省委宣传部领导。
在巩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成果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将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实施范围,全面清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按照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机构的实行综合设置的原则,统筹推进、同步实施。改革后, 除行政执法机构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此外,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蹄疾步稳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和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
(三)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按照中央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5个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的要求,统筹制定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整合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5个领域综合执法队伍。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实行更大范围的综合执法。统筹城市综合执法,继续深入推动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分类推进县域综合行政执法。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责和执法资源,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一套清单管权责,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综合执法改革涉及的机构编制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大力推进科学执法。全面梳理和精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最大限度减少行政执法事项 ,实行清单化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改变行政执法人海战术,更多应用科技手段,推行非现场执法。着力解决多层重复执法。减少执法层级, 除中央规定的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不设专门的执法队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将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强化市县行政执法职责,一般实行 “局队合一”体制, 避免重复执法。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锁定执法人员编制底数,暂保持现状不变,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规范。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探索建立体现综合行政执法特点的编制及人员管理办法。严把人员入口关,强调德才兼备,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可追溯、可问责机制,不作为、乱作为退出机制,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深化市县机构改革
建立健全市县党委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统筹优化党政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省政府部门机构职能划入省委机构的,市县均要相应划转,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涉及应急管理、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重点领域新组建机构,要上下一致抓好落实。加大市县机构职能整合归并力度,对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既允许 “一对多”,由一个机构承担多个上级机构的任务;也允许“多对一”,由不同机构向同一个上级机构请示汇报。乡镇、街道相关改革要与市县机构改革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创新体制机制,构建服务载体,优化岗位设置,严控人员编制,推动乡镇、街道行政管理与基居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建立优化协同高效的乡镇、街道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抓手, 聚焦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最紧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渴望解决、最难办的领域和事项,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进一步完善基层综合便民服务平台功能,实现线上线下多功能服务,将办件量大、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审批服务下放到乡镇、街道,延伸到城乡社区,普遍建立网上服务站点,加快完善乡村便民服务体系。推进供水、供电、供气等人民群众经常打交道的公共事业部门的便民化改革。打破“信息孤岛”,统一明确各部门信息共享的种类、标准、范围、流程,加快推进部门政务信息联通共用,各部门审批服务系统尽快向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和乡镇、街道便民服务机构开放端口、权限和共享数据。
(五)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
一是加强各级党政机构限额管理。各级党委机构与同级政府机构限额统一计算,省级党政机构数额由党中央批准和管理;市县党政机构数额由省委严格管理。省级党政机构不超过60个,大城市党政机构不超过55个,中等城市不超过47个,县级党政机构区分大中小县不同情况,控制在30至37个左右,市辖区参照县的机构限额分别确定,县级市参照县级的限额上限掌握。
二是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置。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的,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挂牌机构不得设为实体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设置要严格控制,一般不单设办事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计入机构限额;临时机构要在阶段性、临时性任务完成后及时撤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的内设机构不对外加挂牌子、不刻制印章,精简规范各类派出机构。综合设置内设机构,省级党政机构内设机构数一般应少于对应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内设机构数;多个部门合并组建的机构,其综合性内设机构要合并为一套,编制和人员按照连人带编的方式以一定比例精简,用于补充解决新组建部门的编制和人员缺口,内设业务机构也要根据工作的内在联系重新设计整合,在优化职能配置的基础上精干设置,内设机构的结构要科学合理,综合性内设机构不得超过内设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一;新整合的机构要促进深度融合,坚决防止“貌合神离”。擅自设立的机构和岗位、擅自配备的职务一律取消。
三是强化编制刚性约束。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事业编制严格控制在中央和省里确定的基数内。省级原则上不设20名行政编制以下的党政机构,市、县级也要限定党政机构行政编制最小规模。按有关规定从严核定各级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结合这次机构改革,打破编制分配之后地区所有、部门所有、单位所有的模式,编制随职能变化按程序相应进行调整。
四是严格领导职数管理。按照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严格按照规定的机构规格核定相对应的领导职数,严禁以任何形式超机构规格核定领导职数。
五是完善配合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与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的配合协作机制,优化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发挥机构编制管理在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严格控制编外聘用人员,从严规范适用岗位、职责权限和各项管理制度。
六是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纪律。坚持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制度和集中统一管理,严控总量,确保这次机构改革不突破机构总数,不突破编制总数。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部门起草的行业规章、政策文件、领导讲话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做出具体规定,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按程序和权限专项报批。严禁上级部门以项目资金分配、考核督查、评比表彰等方式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委领导下,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机构改革的组织领导、总体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建立工作专班,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主体,倒排时间表,制定施工图,紧凑有序推进机构改革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抓改革举措落地作为政治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当好第一责任人,对明确的机构改革任务要坚决落实到位。
(二)细化工作进度。省机构改革方案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印发后,抓紧组织实施,2018年年底前完成新组建或职能调整较多部门的“三定”规定制定或修订工作。同时,抓紧制定市县机构改革指导意见报党中央备案。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机构改革方案,11月底前,报省委审批。全省机构改革任务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三)稳妥有序推进。全面贯彻落实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坚持有组织、有步骤、有纪律推进地方机构改革,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此次机构改革不搞断崖式人员分流,因机构整合、撤销等造成的富余人员,在工作实践中逐步消化。各级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工作确需调整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对表、积极作为,确保省市县机构改革压茬推进、相互衔接、有序开展。
(四)严明纪律规矩。严格执行机构改革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干部人事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和调整干部。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涉及机构变动、职责调整的部门,人员编制要及时相应划转调整到位,不得搞变通、拖延改革。要将本地区机构改革实施情况纳入重大决策部署督察任务和巡视巡察范围, 进行督促检查,严肃查处机构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省委对机构改革开展评估和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