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渭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03-06 】 【选择字号:

一、机构性质

第一条  中共渭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编办)是中共渭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委编委)常设办事机构,受县委编委领导,承担县委编委日常工作,列县委工作机关,归口县委组织部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委编办指导。

 

二、主要职责

第二条  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和制度,拟订全县机构编制管理的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在县委编委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监委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组织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中央和省、市、县委及中央和省、市、县委编委的统一安排部署,研究起草县级、乡镇机构改革方案,负责全县机构改革工作。

第五条  研究提出全县各类科级机构设置和调整的意见,按程序报请县委编委、县委研究同意后,报市委编委审批

第六条  审核全县各类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七条  协调县委和县一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调整,统筹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各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

第八条  审核县直党政机关及派出(驻)机构、各乡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全县人员编制总额,实施党政机构、乡镇机构限额管理。

第九条  审核县人大、县政协、县监委机关和县级民主党派机关、群团组织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第十条  研究起草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全县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重大问题的综合调研和理论研究。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三定”规定、机构改革工作以及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制度办法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统筹推进全县机构编制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约束机制;会同纪委监委机关负责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的预防和查处;负责全县机构编制考核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完成县委和县委编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室务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议,贯彻落实县委决策部署,县委编委决定事项,以及县委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分析形势,通报情况,研究有关问题,推动相关部署落实。涉及重要问题的情况,按程序报县委编委主任审批。

第十五条  室务会议是县委编办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重要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副主任参加,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或纪检监察员按照有关规定列席会议。有关议题汇报人及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室务会议原则上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人事等重大事项,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十七条  室务会议议题根据县委、县委编委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工作需要提出,由主任审定。需要形成的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发。

第十八条  主任办公会议是组织推进室务会议决策事项落实和研究讨论专项工作的重要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

第十九条  受主任委托,可以由副主任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落实县委编委会议、县委编办室务会议决定事项,协调推进专项工作,研究提出工作建议。

四、审批权限

第二十条  机构编制管理的以下情形,由县委编委委托县委编办审批:党中央、省委、市委及中央、省委、市委机构编制部门有明确政策规定的;市委编委已同意个别县区成立、且全市宜统一设置的股级机构;同一部门所属同类别、同性质事业单位之间平行调整人员编制的;不增加原有股级机构个数、人员编制数的前提下,股级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名称以及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等。

五、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县委编办按照统一管理、归口管理相关规定,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统一管理各项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县委编委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则自行废止。

 

编办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