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政策法规文件主要精神摘录
机构编制政策法规文件主要精神摘录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86号令,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中关于人员编制的规定:(1)本条例所称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应当根据其所承担的职责,按照精简的原则核定。(3)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条例》中关于机构设置的规定:(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条例》中关于机构编制管理体制和权限的规定:(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3)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5)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6)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2、《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规定:(1)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2)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的;(3)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4)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5)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6)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7)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的;(8)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9)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3、《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社部第27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规定:(1)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加挂机构牌子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2)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进入的;(3)擅自超领导职务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4)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不良后果的;(5)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情节较轻的;(6)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7)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责任追究的;(8)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各级党政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各类专项编制员额都不得突破。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不得自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或自定各类专项编制。
二要用好用活现有编制资源。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要求,充分挖掘现有人员编制潜力,实现人员编制效用最大化。各地区各部门提出的增编事项,有空编的首先通过空编解决;没有空编的,在本地区本部门内部调剂解决。对已经下达的编制,要切实分配好、落实好、使用好,着重充实基层和一线。
三要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为条件,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
四要坚决遏制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严禁自定机构类别、越权审批机构、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擅自提高部门管理机构和内设机构规格,严禁擅自改变编制的使用范围、混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和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特别是严禁借领导班子换届之机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各地区各部门在机构编制方面的探索创新,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进行。
五要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贯彻《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等综合约束机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等要密切配合,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严肃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省上
1、《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4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关于对行政机构工勤技能人员配备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工勤技能人员,按行政编制的比例配备,并应控制在15%以内。
《办法》中关于对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领导职数配备的规定:(1)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核定2—3名。(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核定:编制在5名以下的,核定1—2名;编制在6—10名的,核定2—3名;编制在11—20名的,核定3—4名;编制在21名以上的,核定4—5名。(3)行政机构不得超过核定的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国家公务员。(4)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核定:编制在10名以下的,核定1—2名;编制在11—50名的,核定2—3名;编制在51—100名的,核定3—4名;编制在101—200名的,核定4—5名;编制在201—400名的,核定5—6名;编制在401—600名的,核定6—7名;编制在601名以上的,核定7—8名。编制在1000名以上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领导职数。(5)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核定:编制在5名以下的,核定1—2名;编制在6—10名的,核定2—3名;编制在11名以上的,核定3—4名。对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不确定机构规格、由事业单位自行设置的内设专业技术机构,不核定领导职数。
2、《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甘机编办发〔2011〕56号,以下简称《制度》)
《制度》中对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定义:机构编制管理证是全面反映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内设机构、经费来源、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等信息的平台和载体,是机关事业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法人登记、编制使用、人员补充、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经费核拨等事项的凭证和依据。
《制定》中对机构编制管理证内容和约束机制的规定:(1)经批准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应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2)机构编制管理证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更时,机关事业单位应在30日内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3)机关事业单位撤销、合并或性质改变时,应在办理撤销、合并或性质改变相关手续的同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注销、合并或变更手续。(4)对机关事业单位无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编制使用单补充的人员,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入编注册,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人员考录(聘用)、调配、审批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安排人员经费。(5)对机关事业单位无领导职数使用单任用的领导干部,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安排有关经费。
3、《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运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对部门工作职责的规定:(1)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依规检查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2)组织部门应当按照领导职数管理规定,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领导职数限额内,按照管理权限选拔、调配、录用人员,配备领导干部。(3)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机构、配置职能、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严格管理机构编制,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纪律。(4)财政部门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内,核拨人员经费。(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按照管理权限录用、调动工作人员,核准人员工资。
《办法》中对配合协调机制的规定:(1)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考录、政策安置、人才引进等计划时,事先征求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纳入全省机构编制总量管理,其中招录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应当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2)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凡涉及调整和设立机构、大量增加编制、改变单位性质等重大机构编制事项时,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与,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初步意见,提请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审定。(3)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信息沟通制度。凡涉及发现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接到举报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的信息,纪检机关,组织、机构编制、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及时收集掌握,送达机构编制等部门,加强日常联系,保持密切沟通。
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甘办发〔2012〕20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突破省里分解下达的行政编制和各类专项编制总额,不得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定各类专项编制。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严格事业编制使用范围,实行下管一级的管理体制,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强化监督检查。
二要用好用活现有编制资源。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要求,对各地各部门的各类编制空编情况进行清理,充分挖掘现有人员编制潜力,实现人员编制使用效用最大化。各地各部门提出的增编事项,有空编的首先要通过空编解决;没有空编的,在本地区本部门内部调剂解决。对已经下达的编制要切实分配好、落实好、使用好,着重充实基层和一线。
三要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专项办理,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受理、一家承办、一家行文”,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不得提交党委、政府有关会议审定。各地各部门要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内,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机构编制事宜。凡行政机构设置和调整,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进行。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必须经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凡设立副处级及以上机构、核增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数,必须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办理。
四要坚决遏制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严禁自定机构类别、越权审批机构、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擅自提高部门管理机构和内设机构规格,严禁擅自改变编制的使用范围、混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和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特别是严禁借领导班子调整和部门整合、撤并、隶属关系调整之机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调入人员、安置军转干部、考录公务员、公开招聘、人才引进等必须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在核准的编制使用数额之内进行,不得超编制招录各类人员。
三、市上
1、《定西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市、县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完善机构编制审批和监督检查的协调配合机制;密切与有关单位、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审计等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一般每年1次)就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市、县区组织、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按照职责权限监督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
2、《定西市机构编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制度》规定:定西市机构编制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1)审定机关事业单位招考(招聘)计划有关事宜;(2)部署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联合督查;(3)部署财政供养人员核查;(4)研究决定其它需共同商议的事宜。
机关事业单位出现空编、确需补充人员时,各部门的主要职责:(1)主管部门持相关材料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向机构编制部门报送申请使用编制报告。(2)组织、机构编制、人社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审核。(3)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核定情况;编制、职数使用情况;拟补充人员数量和拟占岗位、编制、职数等情况。(4)组织、人社、机构编制部门分别向联席会议汇报审核情况和具体意见。(5)组织、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根据联席会议决定,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办理相关事宜。(6)按照“编制审核在先”的原则,只有在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人社部门才能办理人员考录(聘用)、调配、审批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手续,财政部门才能为新设单位开设基本户,对新增人员增加预算经费,并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对不按规定和程序进入的人员,组织、机构编制、人社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安排人员经费,人员一律退回。
3、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定办发〔2011〕128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建立健全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综合约束机制,推进机构设置、编制使用和人员进出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当前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定西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规范机构设置。按照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除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明文规定外,一律不再增设行政机构,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设立机构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因工作需要成立的各类领导小组或临时机构,不设置常设办事机构,不定机构规格,不核定人员编制,职能由相关部门承担,任务完成后即自行撤销。行政机构不得加挂事业单位的牌子,也不得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职能。
二要规范编制使用。要规范使用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事业编制和后勤事业编制。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全额、差额事业编制也要界定明确。党政机构不准使用事业编制,原核定的事业编制要逐步核销。人员和编制要一一对应,机关公务员占用行政编制,机关工勤人员占用后勤事业编制,事业人员占用事业编制,原机关事业人员要逐步分流到事业单位。今后,各类编制不得混用、挤占和挪用,不得自行核定其他类别的编制,不得从自收自支和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向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调整编制,不再审批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要严格按照《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核定。
三要规范审批程序。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法规规定,副县级以上机构的审批权限在省机构编制部门,科级机构的审批权限在市机构编制部门,不得越权审批机构。各级行政编制总额的审批权限在中央,事业编制总额的审批权限在省上,不得在批准下达的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编制,不得自行调整使用不同层级之间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
四要坚持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编制预审制度。有关部门在制定招考(聘用)、政策性人员安置计划时,应事先征求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凡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必须先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编制、职数、岗位情况。要严把人员“入口”,防止新增超编人员。已经超编的单位,人员“只出不进”;满编的单位,人员“先出后进”,不得突破现有编制数额;空编的单位,编制有计划按需使用。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不得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在不突破本单位编制限额、职数限额的基础上,注重人员结构比例,防止结构性超编。单位无空余编制,确因工作需要补充人员的,原则上可视编制使用和当年退休人数情况先补充人员,但新进人员必须待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再起薪。
五要全面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并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并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管理。机构编制管理证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签发和管理。
六要积极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加大对以《机构编制管理证》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为载体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推行力度,确保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实有人员控制在编制员额和人员结构比例规定的范围之内。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职能定编定岗到人,不得混编、混岗。凡调配、交流的干部,必须按规定时限办理人事关系和工资转移手续。已调离原单位的人员,应占调入单位的编制。要切实做好对机构编制人员变化情况的变更登记,进人和减员要及时办理入编和出编手续,保证各项实名信息全面、真实、及时。组织、编制、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人员编制信息定期核对制度,确保编制、实有人员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财政供养人员等信息相一致。要积极消化超编人员,自然减员和其他空出的编制应首先用于消化超编人员。严禁“吃空饷”人员,严禁擅自聘请临时工或长期借用下属及其它单位人员,已聘请临时工或借用人员一律清退。要畅通人员“出口”,严格执行到龄即退政策。要加大干部职工考核力度和考核结果运用,认真落实辞职、辞退等制度。
四、相关知识和名词解释
1、“一支笔”审批制度:审批机构编制的一项重要原则。所谓“一支笔”原则是指对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审批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一支笔”原则有利于保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法律性、权威性、严肃性,避免政出多门,多种渠道、多种文件批准设置机构、增加人员编制。“一支笔”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⑴有关机构编制事宜,应由主管编制的领导决定或批准,并且专题文件下达,其他领导一般不能随意决定或审批;⑵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问题,应由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统一经编制主管部门办理并向主管编制工作的领导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其它部门不能以任何形式自行决定或下达有关增设机构、增加编制、确定机构级别等事宜。
2、“三个一”制度:凡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编委领导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部门一家承办,编委或编办一家行文。
3、机构编制管理“五不准”: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4、“三定”规定:“三定”规定就是对一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三大内容进行确定。按照规定的统一体例和审核、审批程序,由党委、政府印发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5、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指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在编制限额内使用编制,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使用情况核定预算、核拨经费,共同推动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的实名制目标的一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6、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贯穿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通过改革,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实现政府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转变,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根本转变,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
7、吃“空饷”: 吃“空饷”是指采取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行政和事业编制并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它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一是财政供养人员在编不在岗,外出经商办企业等;二是财政供养人员已经调离,但不办理核减编制等手续;三是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财政拨款;四是财政供养人员已经死亡,但未核销编制。对吃“空饷”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