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机构沿革概要(四)
(四)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1945年8月至1949年9月)
1945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决定撤销北方局,先后成立以邓小平为书记的晋冀鲁豫中央局和以聂荣臻为书记的晋察冀中央局。
8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扩大会议,决定了同国民党谈判的方针,并决定派毛泽东、周恩来、王若飞为代表赴重庆与国民党谈判,在毛泽东赴重庆谈判期间,由刘少奇代理党中央主席职务;增补陈云、彭真为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
9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听取关于东北情况的汇报后,决定成立中央东北局,彭真为书记。
9月19日,中共中央决定将山东分局改为中央华东局,饶漱石、陈毅到山东工作;华中局改为华中分局,受华东局领导。10月25日中央华东局正式成立;12月18日中共中央书记处指定饶漱石为书记,陈毅、黎玉为副书记。10月30日,中共中央决定,将8月建立的鄂豫皖中央局改建为中原局。
12月5日,中共中央决定在重庆成立中央重庆局,对外称“中共代表团”;董必武为书记,王若飞为副书记。
1946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由谢觉哉为主任委员。
12月16日,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城市工作部,周恩来任部长,李维汉任副部长。
1947年1月23日,中共中央决定将中央华中分局并入中央华东局。
3月26日,中共中央决定,由毛泽东、周恩来、任弼时等组成前敌委员会,率领中共中央和军委总部精干机关继续坚持在陕北指挥全国解放战争;由刘少奇、朱德等组成中央工作委员会,前往华北进行中央委托的工作;由叶剑英、杨尚昆等组成中央后方委员会移至晋绥解放区进行工作。
5月6日,中共中央决定,上海中央分局改为上海中央局,管辖长江流域及西南各省与平、津、青岛、台湾等地工作,必要时指导香港分局,刘晓为书记;成立中央香港分局,直接受中央领导,同时与上海局发生必要的联系,负责领导广东、广西、闽粤赣、滇南、赣南地区工作,方方为书记。
1948年5月9日,中共中央及中央军委决定将晋察冀和晋冀鲁豫两个解放区及其领导机构合并,组成华北局,刘少奇兼任华北局第一书记。同时,决定加强中原局,邓小平任中原局第一书记。
5月15日,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致电各中央局、分局、前委,通报中央和中央工委合并后,中央和军委各部门人事调整有关问题:杨尚昆为中央副秘书长仍兼军委秘书长;彭真兼中央组织部部长,安子文为副部长;陆定一为中央宣传部部长,徐特立、陈伯达、廖承志、胡乔木为副部长;董必武兼中央财经部部长;李维汉为中央城工部部长;李克农代理中央社会部部长;邓颖超代理中央妇委书记;冯文彬为中央青委书记。
7月24日,中共中央决定创办高级党校,定名为马克思列宁学院,刘少奇为院长。
9月26日,中共中央决定将中央城市工作部改名为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由李维汉任部长,高文华任副部长。
12月12日,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通过《关于中央法律委员会任务与组织的决定》,指出中央法律委员会为在中央书记处领导下,协助中央研究与处理有关全国立法与司法问题之工作机关,由陈绍禹为主任。
1949年春,根据中共中央指示,中共中央香港分局改称华南分局,从香港移入梅县。中共中央俄文编译局在北平成立,师哲为局长。
3月14日,中共中央任命邓小平任中央华东局第一书记。
5月12日,中共中央决定撤销中央中原局,建立中央华中局;林彪为第一书记。
6月4日,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共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7月由中央财政经济部与华北财政经济委员会合并组成,同年10月21日改为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陈云为主任,李富春、薄一波、曾山为副主任。
7月17日,中共中央决定建立中共中央西北局,邓小平为第一书记。
8月1日,中共中央决定将由中央华北局于1948年6月15日创办的《人民日报》改为中共中央机关报。
9月11日,中共中央华南分局在江西赣州成立,原由香港分局改称的华南分局并入,归中央华中局领导,后移驻广州;第一书记叶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