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源县乡镇机构设置方案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整合基层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19〕)52号)、《中共定西市委办公室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整合基层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定办发〔2019〕)153号)和省委编办《关于定西市乡镇街道机构设置方案的反馈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渭源县乡镇机构设置方案。
一、机构设置
(一)党政机构
1.一、二类乡镇
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综合性规划的拟定和组织实施;负责乡镇党委、政府日常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组织人事、宣传、统战、民族宗教、档案管理、机关后勤等工作。
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组织实施;负责党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农村党支部建设标准化,以及抓党建促脱贫攻坚促乡村振兴等工作;负责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工作;负责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经济发展规划的拟定和组织实施;负责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项目建设、招商引资、产业发展、统计、审计等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生态环境办公室、卫生健康办公室牌子)。负责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的拟定和组织实施;负责生态环保、卫生健康等工作;负责交通运输、科技、住建、水务、文化、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教育、社会救助等工作。
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规划、应急预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维稳、法治乡村建设、应急管理、信访法制等工作。
2.三类乡镇
党政综合办公室。
党建工作办公室。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生态环境办公室、卫生健康办公室牌子)。
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3.其他机构
乡镇人民武装部按有关规定设置,不计入机构限额。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设置,不计入机构限额。
路园镇可在党政综合办公室加挂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牌子。
(二)事业机构
1.一类乡镇
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加挂扶贫工作站、农产品质量检测服务中心牌子)。负责乡镇农业、农技、农机技术推广工作;负责乡镇林业、水利、畜牧、渔业等各类服务工作;负责乡镇植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扶贫对接联络相关工作;负责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等工作。
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加挂退役军人服务站牌子)。负责乡镇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受理)工作;负责推行“一站式服务”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各项便民服务工作;负责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乡镇企业服务工作;负责退役军人服务工作;负责乡镇各类惠农资金核算拨付工作,参与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等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负责各类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负责社会治安防控措施的落实工作;组织、指导基层平安创建活动;组织开展法制、综治、平安建设等宣传活动。
文化旅游服务中心(加挂综合文化站牌子)。负责乡镇文化建设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负责乡镇文化广播影视和乡村旅游工作;负责“农家书屋”建设等工作。
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加挂农村公路管理所牌子)。负责乡镇社会保障、劳务输出工作;负责乡镇医疗卫生健康各项服务工作;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负责村镇建设、乡村环境卫生治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服务保障等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对超出权限的执法事项,做好日常巡查、接受投诉举报、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
2.二、三类乡镇
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加挂扶贫工作站、农产品质量检测服务中心牌子)。
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加挂退役军人服务站、农村公路管理所牌子)。
划入一类乡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农村公路管理所)的乡镇社会保障、劳务输出、医疗卫生健康各项服务、农村公路养护、村镇建设、乡村环境卫生治理等职责。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划入一类乡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农村公路管理所)的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服务保障职责。
文化旅游服务中心(加挂综合文化站牌子)。
综合行政执法队。
3.其他机构
财政所按有关规定设置,实行以上级主管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不计入机构限额。
(三)派出机构
司法所、市场监督管理所、国土资源中心所、畜牧兽医站继续实行派出体制。
二、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
(一)机构规格。乡镇党政机构规格均为股级。综合行政执法队按正科级设置,其他事业机构规格均为副科级。
司法所、市场监督管理所按科级设置,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国土资源中心所、财政所、畜牧兽医站均按股级设置。
(二)领导职数。乡镇领导职数原则上不突破现有总量。一、二、三类乡镇领导班子职数分别按9、9、8名核定。
根据省委有关规定,可核定人大副主席、党建工作办公室主任职数。纪委副书记职数暂维持现状,待全省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政策明确后再行核定。综合行政执法队领导职数可按2名核定(一类乡镇可按3名核定),其他事业机构领导职数均按1名核定。
司法所领导职数按1名核定,市场监督管理所领导职数可按2名核定。